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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7
浏览量:683

陈某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2019年02月15日 | 发布者:罗联湖 | 点击:46 | 0人评论
摘要:案情简介: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指控陈某参加1起聚众斗殴(认定陈某伙同郑某持械殴打陈庆某等人)、3起寻衅滋事(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分别指控陈某参加1起聚众斗殴(认定陈某伙同郑某持械殴打陈庆某等人)、3起寻衅滋事(认定陈某受陈某观委托逼迫杨某还钱、到某矿山处理产权纠纷问题殴打苏某某等人、在KTV门口殴打兰某)、2起开设赌场(分别在两地开设赌场并为赌场望风),还有若干起违法行为,最终认定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

案件点评:本人在法院阶段受理该案后,首先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然后先详细阅读案卷材料,随后,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某,并与陈某详细交流案情,询问陈某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何看法,陈某告知对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异议部分,本人详细向陈某了解案件情况,而后,再次阅卷, 并且特别注意陈某对公诉机关认定事实异议的部分,并且详细做了阅卷笔录,为开庭做好准备。开庭后,本人着重对有异议的事实部分进行分别发问其他被告人,对其他被告人陈述所看到的事实要求详细的确认,关于聚众斗殴案件,要求法院播放监控视频录像,以确认陈某未持械斗殴,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共犯理论,本人提出共犯理论除必须要共同行为之外,还必须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不能认定持械斗殴。对于开设赌场,本人提出,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人陈某只有一起开设赌场,并且只是在赌场外放风,作用较小;而另外一起陈某只是在赌场内部放高利贷,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寻衅滋事,本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在该这些案件中都是被人拉过去凑人数,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本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18周岁,并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本案因属于该县第一起涉黑案件,关于是否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第一、第二被告人等因详细阐述,本人基本同意他们意见,并未过多阐述,只是着重说明陈某若定罪也只是一般参加者,所以本人着重对被告人陈某具体犯罪行为进行阐述,最终对于聚众斗殴罪,虽然法院并未采纳本人关于共犯理论的辩护意见,但是认定陈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从轻处罚,关于开设赌场罪,法院采纳本人辩护意见,只认定陈某一起开设赌场罪、另一起认定为从犯;关于寻衅滋事,法院采纳本人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为从犯。最终,被告人陈某被认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9000元。本案当事人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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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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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50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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