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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6
浏览量:1154

本案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当事人对本人提出赔偿项目均没异议,因此,关于赔偿项目的代理意见略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阅:

一、刑事责任部分

(一)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量刑意见

结合本案情况,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没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在罗xx事故受伤后,被告人将其送往建设卫生院门口,但被告人却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医护人员抢救,就自行驾车离开医院,以致罗XX错过有效抢救时间,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显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担刑事责任。

其次,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丝毫悔罪表现,在其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却不肯对原告人进行经济赔偿。在受害人死亡后,也未表现出任何歉意,且在双方数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时常出尔反尔,其行为足以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之意。

第三,被告人的诸多行为不能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也没有任何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行为。

综上,基于上诉种种情况,被告行为显然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项也规定了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赔偿损失。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已在诉状列明,再此不在具体表述。

重要的一点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也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应当受法律惩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三位原告人痛苦的失去自己的亲人,而且还使三原告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人理应赔偿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谢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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