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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二审辩护词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3
浏览量:2396

本案属于开设赌场二审辩护,以下附二审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受xx委托,现指派本人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前经过会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就本案事实以及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第一、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被告人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定义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形,而是传统的提供真实赌博场地聚众赌博的情形,本案中虽然看似人数较多,但其影响力并没有如网络赌博那般,传播范围广,受众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等。因此,上述二个《意见》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被告人不应参照该标准认定其“情节严重”。

第二、从一审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中被告人xx主要的作用是提供相应赌博场所,并且被告人是在收到他人邀约后参与进来,其本意并非主动参与,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一般,并且其在本案中个人获利1.52万元,获利不多,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第三、本案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并且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本案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被告人家中有诸多老小需要其抚养,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熊新发“情节严重”也符合现今提倡轻刑化量刑标准以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辩护人: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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