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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赔偿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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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其肇事者为未成年人,伤者也是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侵权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受原告的委托,本人根据相关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最终委托人取得满意的效果。下面本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次诉讼,经过刚才的庭审,法庭的举证质证后,现在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观点: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应当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一驾驶普通白色二轮自行车途中撞到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对于该项事实,已有足够证据表明,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本次原告一的经济损失由应由被告二承担。

从庭审以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20171151728分许,被告一xxx驾驶普通白色二轮自行车沿xx路东侧人行道自南向北行驶至xx门口后,折返沿原路途中,撞到行人xx,事故造成xx受伤的后果。20171130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告一因交通肇事逃逸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被告一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父亲,即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次事故损失由被告二承担。

二、原告主张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1、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相关确定。对于医疗费,原告已经提供相应证据足以证实,请求法院支持该项诉请。

2、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的《关于传发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通知》规定以及福建省统计局相关数据,2017福建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334.8/年。再根据福建xx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因此,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交通费:原告受伤先后到三明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而后,原告先后到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及到福建xxx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以及到贵院提起诉讼等等,都需花费相应交通费用,原告也提供了部分交通费发票予以证实,具体费用请求法院酌情裁定。

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受伤较为严重,出院后仍需要专人护理,按照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评定为90日,因此,原告主张生活护理费为48784/年(按2017年福建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365X90=12029元显然符合法律规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答》第22项规定,受害人遭受伤残已经构成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80000元酌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因此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完全合情合理,请法庭予以支持。

6、营养费:原告受伤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这显然需要加强营养,再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营养期为90天,因此原告提出营养费为90X50=4500元。

7、鉴定费:原告为确定伤残等级到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显然这也是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为1800元。

综上所述,原告对于上述方面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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