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联湖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之办案心得
来源:罗联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8
浏览量:1142

这是一起关于离婚纠纷案件,我代理的是本案的原告(女方),虽然,作为律师,我们并不想随意的破坏一桩婚姻,但是鉴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人就代理了该起案件。事情简单经过如下:原告与被告因网上聊天认识,不到半年后结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不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分居近三年。原告在多次要求协议离婚无果,找到我代理本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方抚养。

在代理案件之后,我在询问原告有什么证据可以提供时,原告只能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没有其他证据,看到此情形,我告诉原告,如果只有这两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你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我也注意到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居3年。因此,我要求原告尽量收集这方面证据,例如住房合同、暂住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要求原告看看是否能够叫几个人证出庭作证。期间,我也询问原告是否有和好可能,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为此我让原告与被告联系看能否协议离婚,这样也对双方有利。同时我又积极与法院沟通,讲明如果允许,可以让原被告先调解协商。与此同时,在法院送达材料要求被告相关联系方式时,尽量提供相关信息联系给法院,也告知法院原告的相关情况。原告在起诉被告后,法院送达相应材料时,被告拒不接收应诉材料,也不愿协议离婚,多次推脱没空,无奈采取公告送达,被告仍无回应。

开庭当天,因路途较远,原告无法请到证人出庭作证,我们只能补充提交租赁合同,和公司出具的证明。但这证明力仍然有些薄弱,无法直接证明原被告分居三年。我和当事人也惴惴不安,我也只有告知原告在开庭时把她的真实情况说的更加详细清楚一些,坚持自己的态度。当然,庭前其中风险我也早已告知原告,原告也表示已经做好第一次无法判离的心理准备。法庭调查时,原告尽量详细的把与被告婚后生活和分居后生活向法官陈述,法官也认真的听取了我们的情况和意见。休庭后,法官经过长时间的评议,综合相关证据,再考虑到原告的态度和被告法院与其多次沟通拒不到庭调解的情况,当庭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对该结果非常满意。虽然,因为该结果我失去了再次代理案件的机会(原告表示如果这次起诉不成功,要委托我下次再次起诉)。但是,对于本次案件的成功能够使当事人满意让我更加高兴。

附:


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庭:

 接受本案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本案原告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阅案件时参阅。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XX(以下简称“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1、原告与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双方感情基础不牢靠。原被告自2007年7月份通过网上聊天后相互认识,在2008年3月份就仓促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长不到一年,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性格、习惯等方面也未过多深入了解,直至结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性格、习惯差异较大,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之间婚前并未建立牢靠的感情基础。

2、原告与被告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牢靠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3月份就与被告分居生活,此后再无联系,至此,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并且被告在婚后长期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又长期与他人赌博。导致家庭生活长期困难。201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自此,双方之间再无联系,虽然原告无法提供更多直接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但原告提供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亦可间接证明,且被告在原告起诉离婚后既未应诉,也未采取任何态度表明欲挽回这段婚姻,这也侧面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综上,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事实。

二、原被告的女儿归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008年12月2日,原被告生有一女,取名XXX,女儿出生后就一直在被告父母家中生活,因现金原告生活困难,无力单独抚养孩子,且孩子也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因此,女儿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相反,双方婚后因琐事争吵不断,家庭矛盾激烈,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代理人恳请法庭考虑并采纳上述意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谢谢!


以上内容由罗联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罗联湖律师咨询。
罗联湖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46好评数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六路梅列工商联大厦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联湖
  • 执业律所: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4*********7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六路梅列工商联大厦20层